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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管理,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专家库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建立的,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综合性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纳入省专家库管理,独立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专家的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等。
第五条 省专家库设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和管理;设立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专家分库,由省医保局负责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专家的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等;
(三)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规范专家抽取使用和专家履职行为;
(四)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已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 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
(一)配合做好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配合做好本行业专家征集,负责专家专业资格审核,协助做好培训、考核等;
(三)管理规范本行业专家履职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违法违规专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规范辖区内专家履职行为;
(二)协助做好辖区内专家的培训、考核等;
(三)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将辖区内违法违规专家处理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
(一)协助做好辖区内本行业专家征集、专家专业资格审核、培训等;
(二)管理规范辖区内本行业专家履职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将辖区内本行业违法违规专家处理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做好专家抽取服务,履行见证职责;
(二)建立专家抽取等制度;
(三)配合做好专家评价考核;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专家库建设
第十一条 省专家库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设置。专业类别不足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需扩充。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公开征集专家。
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熟悉所评专业技术要求及行业发展现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适应电子评标评审需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专家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前应按要求参加复审。不按要求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终止或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省专家库设立资深专家分库和应急专家分库。
资深专家主要承担大型、技术要求复杂等项目的评标评审,以及交易活动存在的技术问题和争议的咨询等。
应急专家主要承担紧急需要时的评标评审,同时承诺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评标评审地点。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权利:
(一)接受约请,参加评标评审;
(二)查阅相关评标评审资料,要求交易主体对不明确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三)依法依规独立评标评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预;
(四)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意见和理由;
(五)获取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评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义务:
(一)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评标评审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按照客观、公正、科学、择优原则,根据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泄露相关信息和获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
(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六)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及时修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八条 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所需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家数量不足的,可从其他依法设立的专家库抽取。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专家抽取终端,为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第二十条专家抽取终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及保密承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专家参加评标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家抽取范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等确定。
第二十三条 预定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抽专家。无法补足的,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
第二十四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适合专家,或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依法确定专家。
第二十五条 专家名单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依法需要公布的,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自行选定专家的,一并说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根据情形暂停抽取或取消资格。情节较重的,列入省专家库专家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未按规定抽取和使用专家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本办法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专家入库和抽取、考核等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